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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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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六、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七、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八、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九、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一、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二、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十三、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四、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五、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十六、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十七、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十八、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十九、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十、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二十一、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十二、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十四、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二十五、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十六、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十七、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十八、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二十九、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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