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网校获悉,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袭,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四川省消委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在成都市联合举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其中一起案例涉及二手车买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雷某某诉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雷某某所诉,他56.8万元竟然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买了一辆事故车,该公司出售案涉车辆时未告知车辆事故情况,构成欺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却未得支持。这是为何?
据介绍,2015年4月5日,来自重庆的雷某某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协议》,约定雷某某在该公司处购买奥迪Q7品牌轿车一辆,成交总额为56.8万元。雷某某当天支付全款提车,并于2015年6月15日完成过户登记。
2017年12月,雷某某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准备用该车置换一台宝马轿车,经查询,该车于2014年9月7日发生过交通事故。审理中查明,该车系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以50万元从原车主梁某国处购买。
雷某某认为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出售案涉车辆时未告知车辆事故情况,构成欺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成都某二手车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字确认协议、当日支付购车款并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雷某某对案涉车辆的车况予以认可且对车辆价值进行了内心评估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系双方合意结果,且无显失公平情形,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不构成欺诈,遂判决驳回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雷某某不服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应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对于车辆的维修、保养等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在消费者具有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且未主动询问商家的情况下,商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不能认定为具有刻意隐瞒的意图,故商家未告知消费者车辆维修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对所购商品的知情权,商家有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义务。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在向雷某某销售车辆时未按规定直接告知车辆事故信息,侵犯了雷某某的知情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鉴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同意退还车辆,且案涉车辆已由雷某某使用较长时间存在贬值情况,遂判决雷某某退还车辆,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向雷某某支付车款及损失金额共计56.8万元。
法律规定:二手车退一赔三的前提须包含这一点!
退一赔三的前提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而所谓欺诈指的是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表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判断汽车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
1、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商户知情该车属于泡水、火烧事故车,但未告知购车人的;
2、经营者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如商户知情该车辆非进口、非合法车辆,通过欺瞒的形式成交的;
3、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汽车网校提醒: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来源:汽车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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