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申请
理事申请

协会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服务
湖州二手车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时间:2016-07-27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州市二手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增进行业自律,维护二手车行业正常经营秩序,防止行内不正当竞争,促进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湖州市二手车流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公平、诚信、依法”的原则,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湖州市内从事二手车经营及相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为公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五条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四)交易合同原件;

(五)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六)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九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指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企业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下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二手车行业的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之间应多交流、多合作,不能以相互诽谤的形式进行竞争。

 第十一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诚信经营,不能以行贿、回扣、压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

 第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应依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如实按二手车成交金额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交易服务费发票。不得为逃税而恶意压低交易金额。

 第十三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有向市二手车流通协会反映情况,要求行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制订交易管理规则;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五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不得经销、买卖、拍卖和经营禁止交易的车辆,发现禁止交易车辆应立即向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购买方之前,要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并在展区显要位置明示《车辆信息表》,以及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第十九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买方提供售后服务时,应提供售后服务清单,并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到车辆报废。

 第二十条  委托人委托经纪机构出售二手车,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不得擅自降价出售委托车辆;必须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活动时,拍卖人应按委托人提供的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提前展示拍卖车辆,应并通过报纸或者其它新闻媒体发表拍卖公告,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车辆信息》中不得故意隐瞒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对其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违约处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公约》的企业、单位由市二手车流通协会根据违约的程度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执行处理措施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处理措施有如下几种:

  (一)劝阻其停止违反《公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二)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通过媒体公布违反《公约》行为;

  (五)对屡次违反《公约》、情节严重的企业,湖州市二手车流通协会向属地工商、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取消其二手车经营资格。

第四章    奖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二手车行业单位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维护行业内经营秩序,市二手车流通协会每年评选出年度“诚信单位”。

第二十九条   “诚信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执行《行业公约》的规定。

  (二)经营运作良好,单位诚实守信。

   (三)对行业内经营秩序产生良好影响的,为维护二手车行业利益作出贡献的。

第三十条  对获奖单位给予奖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宣传。

第三十一条   “诚信单位”的评选由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经过调查后提名,并由协会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自湖州市二手车流通协会2016年年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的修订须由达到会员或会员代表五分之一或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一联合提出,由理事会研究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湖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

上一篇:无信息
版权所有 © 2016 湖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 | 浙ICP备16033104号-1 | 网站技术支持浙北数据